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拓寬選人渠道,優化公務員隊伍結構,規范公務員調任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調任,是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
調任領導成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調任必須堅持德才素質與職位要求相適應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和資格條件,堅持組織安排與個人意愿相結合,從嚴掌握,擇優任用。
第四條 調任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負責公務員調任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 調任資格條件
第六條 調任人選應當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強、勤奮敬業、實績突出。
(二)具有與擬調任職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歷。
(三)具備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晉升至擬任職務累計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專業技術人員調入機關任職的,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或者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四)調入中央機關、省級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調入市(地)級以下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調任廳局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調任縣(市)領導班子成員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調任其他處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調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0周歲。
(六)符合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項需適當調整的,市(地)級以下機關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上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同意,省級以上機關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同意。
第七條 公務員調出機關后擬再調入機關擔任高于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的,應當具備從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晉升至擬調任職務所需的任職資格年限。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調任: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四)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調任程序
第九條 調任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調任職位及調任條件;
(二)提出調任人選;
(三)征求調出單位意見;
(四)組織考察;
(五)集體討論決定;
(六)調任公示;
(七)報批或者備案;
(八)辦理調動、任職和公務員登記手續。
第十條 根據調任職位的要求,調任人選通過組織推薦方式產生。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
第十一條 對調任人選應當進行嚴格考察,并形成書面考察材料。考察內容包括調任人選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表現。
考察時,應聽取調任人選所在單位有關領導、群眾和干部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所在單位應予積極配合,并提供客觀、真實反映調任人選現實表現和廉政情況的材料。
第十二條 根據考察情況集體討論決定擬調任人員,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關規定在調出、調入單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條 公示期滿,對沒有反映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調任的,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或備案;對反映有嚴重問題未經查實的,待查實并做出結論后再決定是否調任。
第十四條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確定擬調任人員后,調入機關按照規定的權限辦理審批或者備案。
地方省級以下機關調任公務員須報市(地)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呈報審批、備案的材料應當包括請示、公務員調任審批(備案)表、考察材料、調出單位意見和紀檢監察機構提供的廉政情況;按規定需要進行離任審計或者經濟責任審計的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審計,并提供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
調任人員審批、備案后,辦理調動手續,并按有關規定進行公務員登記。
第十五條 調任人員的級別和有關待遇,根據其調任職務,結合本人原任職務、工作經歷、文化程度等條件,比照調入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
第十六條 調任人員除由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職務的以外,一般實行任職試用期制,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職;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第四章 紀律與監督
第十七條 調任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一)調任審批或者備案機關應當嚴格履行職責,認真審核把關,不得隨意降低標準,放寬條件;
(二)調入機關應當嚴格履行有關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弄虛作假,搞不正之風;
(三)調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關法規、政策,提供真實情況,不得突擊提拔;
(四)參加考察的人員應當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不得隱瞞、歪曲事實真相;
(五)調任人員應當遵守有關規定,接到調動通知后,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行政、工資關系等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調任工作中存在應當回避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對違反規定的調任事項,呈報的不予批準;已經作出決定的宣布無效,并按照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國有企業和未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擔任本規定第二條所列職務,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和中央、國家機關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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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
湖南省考試錄用公務員面試考官管理暫行辦法
湖南省考試錄用公務員面試考官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省考試錄用公務員面試工作,加強面試考官隊伍建設,逐步建立高素質、專業化的面試考官隊伍,提高面試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和《湖南省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面試考官是對應試人員進行面試測評的實施者,須由通過本暫行辦法設立的資格條件和程序取得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擔任。
第三條? 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面試考官的資格認定、培訓與管理。
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省公務員主管部門也可以授權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地區面試考官資格認定、培訓、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面試考官的條件和資格認定
第四條? 面試考官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政治堅定,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紀守法,公道正派,身體健康,具有良好的個人修養和心理素質;
(三)了解人事人才工作方針、政策,熟悉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和相關政策,一般應從事組織人事管理、人事人才科學研究或相關業務工作2年以上;
(四)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比較豐富的領導工作經驗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五)經過面試考官培訓與考核,有較強的分析判斷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
(六)具備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凡符合本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人員,可申請認定面試考官資格。程序如下:
(一)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推薦,本人自愿,填寫《湖
南省考試錄用公務員面試考官資格申請表》;
(二)所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同意后,經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或由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后,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三)經省、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同意的面試考官候選人,參加由省、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的面試考官培訓,培訓合格后,統一頒發《湖南省考試錄用公務員面試考官資格證書》。
第三章? 面試考官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面試考官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公務員主管部門聘請,擔任面試考官,根據有關規定和面試實施方案,行使考官職權;
(二)非經省、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不被免除面試考官資格;
(三)參加面試考官業務培訓和工作研討;
(四)對面試工作提出批評與建議;
(五)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面試考官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自覺遵守面試工作的各項紀律,嚴格執行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的有關規定;
(二)服從公務員主管部門的統一安排,積極參加面試工作;
(三)按照面試的有關規定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認真履行面試工作職責;
(四)接受面試工作培訓與考核;
(五)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社會各界和考生的監督;
(六)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面試考官的培訓和管理
第八條? 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面試考官的面試業務培訓。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委托,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也可組織本地區面試考官進行業務培訓。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的相關政策和特點;
(二)人才測評的基本理論和相關知識;
(三)面試的功能、內容、方法及測評方案設計;
(四)常用的面試方法和技能以及評價要領;
(五)面試的程序與實施;
(六)面試模擬;
(七)相關業務知識。
第九條? 省、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分別建立公務員面試考官庫。
面試考官庫由獲得省、市州公務員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組成。主要包括公務員主管部門的面試考官、從事組織人事工作的面試考官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機構的專家學者面試考官。
第十條? 面試考官庫根據考官資格條件變化和實際工作需要及時進行更新。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終止其面試考官資格:
(一)面試考官因單位工作變動等原因不能繼續履行其職責的;
(二)面試考官在面試工作中有明顯不公正或違規違紀行為的;
(三)面試考官參加各類公務員考試考前培訓輔導班組織、授課、管理等活動的;
(四)面試考官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培訓或面試工作的。
第五章? 面試考官工作規范和紀律要求
第十一條? 考試錄用公務員面試工作根據招考規模和招考職位特點,組成若干面試考官小組。
每個面試考官小組由7-9名面試考官組成。面試考官小組成員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一定的結構要求,從面試考官庫隨機抽取并分組。
抽簽產生的面試考官要按照公務員法第68條的規定,主動遵守回避制度。面試考官在接受參加面試的通知時,要主動說明有無需要回避的情況。
第十二條? 每個面試考場設面試主考官一名,主持面試工作。主考官負責面試程序的把關,處理面試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協調、監督面試考官的評分,保證面試工作的質量和公正第十三條? 面試過程中,面試考官應認真聽取考生答題,根據考題測評標準綜合分析,準確評判考生的各項能力。不得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打人情分,不得影響其他考官公正評分。????
第十四條? 面試期間,對面試考官實行封閉管理。面試考官要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單獨活動和與外界聯系,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面試試題、測評要素、參考答案等有關面試信息。
第十五條面試時,面試考官應衣著整潔,儀表端莊,精神飽滿,自覺關閉通訊工具并交監督員保管,不得有吸煙、嚼檳榔等影響考生面試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湖南省考試錄用公務員面試考官資格證書》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或監制
第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南省考試錄用公務員面試考官資格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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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新錄用公務員管理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錄用公務員,是指按照《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被錄用到機關工作,且在試用期內的人員。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自報到之日起計算,試用期為一年。
第三條 新錄用公務員應當履行公務員法規定的義務,享有公務員法規定的相應權利,其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對新錄用公務員的管理,除本辦法規定外,按照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章 培養
第五條 招錄機關應當加強對新錄用公務員的培養教育,采取多種方式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政治素質、職業道德、履職能力、工作作風等方面的培養鍛煉,使其盡快勝任錄用職位工作。
第六條 招錄機關應當按照職位要求明確新錄用公務員的工作職責,幫助其盡快熟悉業務,提高實際工作能力。
第七條 招錄機關應當在試用期內安排新錄用公務員參加初任培訓,根據需要安排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新錄用公務員應當按照公務員培訓規定參加機關組織的培訓。
第三章 考核
第八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應當對其德、能、勤、績、廉進行全面考核。考核應當在試用期滿后三十日內進行,遇有不可抗力無法按期考核的,應當在相應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內進行。
新錄用公務員參加初任培訓的情況,應作為試用期滿考核的內容。
新錄用公務員的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務員考核有關規定進行。
第九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次。
第十條 確定為合格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好,能夠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能夠正常履行職責,完成本職工作;
(三)責任心強,工作積極,作風較好;
(四)道德品行較好,廉潔自律。
第十一條 新錄用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差的;
(二)無法正常履行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
(三)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較差的;
(四)道德品行較差,存在不廉潔問題的。
第十二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新錄用公務員進行個人總結,并在一定范圍內述職;
(二)所在部門或者單位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考核,并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結果建議;
(三)招錄機關根據平時考核、年度考核、試用期滿考核等情況,確定試用期滿考核等次;
(四)將考核結果及時反饋新錄用公務員。
第十三條 新錄用公務員有下列情形的,試用期順延,順延期滿后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計超過40個工作日不在職的,試用期順延至補足其不在職的工作日后考核,在報到后一年半仍未補足的,視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不在職的,試用期順延至補足其不在職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被立案審查尚未結案的,待結案后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三)受到記大過以下處分尚在處分期內的,試用期順延至處分期滿后考核。
(四)法律、法規規定影響試用期滿考核正常進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招錄機關應當及時按照有關規定任職定級。任職定級時間從試用期滿之日起計算。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沒有考核的,不得任職定級。
第四章 取消錄用
第十五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第十六條 新錄用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錄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工作嚴重失誤或者給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造成較大損失和不良影響的;
(二)在參加公務員錄用考試的報名、考試、體檢、考察等環節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三)在參加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四)應當給予降級以上處分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
(六)有公務員法規定的應予以辭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已經辦理錄用審批或者備案手續的人員,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取消錄用。
第十七條 新錄用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八十一條第(二)(三)(四)(五)款規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錄用申請。
第十八條 新錄用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不得取消錄用。
第十九條 中央機關取消錄用,由中央機關審批并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中央機關省級以下直屬機構取消錄用,由省級直屬機構審批并報所屬中央機關備案;地方各級機關取消錄用,按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辦法進行審批或者備案。
第二十條 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的時間,從作出取消錄用決定之日起計算。招錄機關應當在作出取消錄用決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將取消錄用決定通知被取消錄用人員。
第二十一條 新錄用公務員被取消錄用后,自批準之日的次月起停發工資。
第二十二條 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后,在九十日內重新就業的,應當在就業單位報到后三十日內,按照干部人事檔案轉遞的有關規定,將檔案轉至有關的組織人事部門保管;在九十日內未就業或者重新就業單位不具備保管條件的,按照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轉遞檔案。
第二十三條 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后,社會保險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新錄用公務員對取消錄用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復核或者申訴期間不停止取消錄用決定的執行。
第五章 紀律約束
第二十五條 新錄用公務員應當安排在錄用職位工作,一般不調整崗位,不得借調到其他單位工作,不得參加規定以外的離職學習。
第二十六條 新錄用公務員不得報考其他機關的公務員和到企事業單位應聘。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形和人員,按照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一條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除工勤人員以外的新錄用工作人員的試用期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印發《江西省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江西省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
各設區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事局),省委各部門、省直各單位干部(人事)處:
現將《江西省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操作手冊(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實施過程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
中共江西省委組織部????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公務員局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