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嚴肅考試紀律,確保人事考試公平公正,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經考后認定的,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
1.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的;
?
2.在試卷、答題紙(卡)上填寫不符合本人情況信息的;
?
3.未按考試規定的時間退場的;
?
4.在答題紙(卡)規定以外位置及準考證上作任何標記的;
?
5.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卡),或將試卷、答題紙(卡)、草稿紙帶出考場的;
?
6.有違反《考場規則》的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的。
?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
?
1.違反規定夾帶、翻閱參考資料,或使用手機等規定以外工具的;
?
2.抄襲他人答卷或有意給他人抄襲的;
?
3.互相交換試卷、答題紙(卡)、草稿紙等的;
?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和2年(公務員錄用考試為5年)內不得參加相應人事考試的處理,并可向所在單位通報、向社會公布其相關信息:
?
1.編造虛假信息報考,擾亂正常報考秩序的;
?
2.偽造、涂改證件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
3.讓他人冒名頂替或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
4.使用手機等工具接聽、接收或發送信息的;
?
5.與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
6.有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
四、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無理取鬧,威脅、辱罵、誣陷他人,擾亂考場秩序,影響他人考試的,交公安部門處理。
?
本規定由省人事考試辦公室負責解釋。
Home page title
應考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務員錄用工作,保證新錄用公務員的基本素質,根據公務員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級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
第三條 錄用公務員,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采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第四條 錄用公務員,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內,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 錄用公務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布招考公告;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考試;
(四)考察與體檢;
(五)公示、審批或備案。
必要時,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對上述程序進行調整。
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簡化程序。
第六條 民族自治地方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當采取措施,便利公民報考。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八條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擬定公務員錄用法規;
(二)制定公務員錄用的規章、政策;
(三)指導和監督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工作。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
第九條 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貫徹國家有關公務員錄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根據公務員法和本規定,制定本轄區內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
(三)負責組織本轄區內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
(四)指導和監督設區的市級以下各級機關公務員錄用工作;
(五)承辦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委托的公務員錄用有關工作。
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本轄區內公務員的錄用。
第十條 設區的市級以下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
第十一條 招錄機關按照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要求,承擔本機關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 錄用計劃與招考公告
第十二條 招錄機關根據職位空缺情況和職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職位、名額和報考資格條件,擬定錄用計劃。
第十三條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錄用計劃,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省級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錄用計劃,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設區的市級以下機關錄用計劃的申報程序和審批權限,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 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經授權組織本轄區公務員錄用時,其招考工作方案應當報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五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會發布。招考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錄機關、招考職位、名額和報考資格條件;
(二)報名方式方法、時間和地點;
(三)報考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
(四)考試科目、時間和地點;
(五)其他須知事項。
第四章 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十六條 報考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齡為十八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二)、(七)項所列條件,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調整。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不得設置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
第十七條 下列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條 報考者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職位。
第十九條 報考者應當向招錄機關提交報考申請材料,報考者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
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資格條件對報考申請進行審查,在規定時間內確認報考者是否具有報考資格。
第五章 考 試
第二十條 公務員錄用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根據公務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職位類別分別設置。
第二十一條 筆試包括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確定。專業科目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需要設置。
第二十二條 筆試結束后,招錄機關按照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筆試成績由高到低確定面試人選。
面試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也可以委托招錄機關或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面試的內容和方法,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面試應當組成面試考官小組。面試考官小組由具有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組成。面試考官資格的認定與管理,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三條 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其他測評辦法。
第六章 考察與體檢
第二十四條 招錄機關按照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報考者的考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確定考察人選,并對其進行報考資格復審和考察。
第二十五條 報考資格復審主要核實報考者是否符合規定的報考資格條件,確認其報名時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實、準確。
第二十六條 考察內容主要包括報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況。
考察應當組成考察組,考察組由兩人以上組成。考察組應當廣泛聽取意見,做到全面、客觀、公正,并據實寫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條 體檢工作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招錄機關實施。
體檢的項目和標準依照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體檢應當在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體檢完畢,主檢醫生應當審核體檢結果并簽名,醫療機構加蓋公章。
招錄機關或者報考者對體檢結果有疑問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出復檢。必要時,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要求體檢對象復檢。
第七章 公示、審批或備案
第二十八條 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者的考試成績、考察情況和體檢結果,擇優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向社會公示。
公示時間為七天。公示內容包括招錄機關名稱、擬錄用人員姓名、性別、準考證號、畢業院校或者工作單位、監督電話以及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錄用的,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對有嚴重問題并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待查實并做出結論后再決定是否錄用。
第二十九條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擬錄用人員名單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招錄機關擬錄用人員名單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第三十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內,由招錄機關對新錄用的公務員進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訓。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試用期不合格的,取消錄用。中央機關取消錄用的,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機關取消錄用的審批權限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第八章 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 公務員錄用工作要接受監督。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當及時受理舉報,并按管理權限處理。
第三十二條 從事錄用工作的人員凡有公務員法第七十條所列情形的,應當實行回避。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視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錄用工作崗位或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位要求進行錄用的;
(二)不按規定的資格條件和程序錄用的;
(三)未經授權,擅自出臺、變更錄用政策,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錄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
第三十四條 從事錄用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錄用工作崗位或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試題和其他考錄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偽造考試成績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關資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協助報考者考試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職,導致招考工作重新進行的;
(五)違反錄用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錄用紀律的報考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取消考試、考察和體檢資格,不予錄用或取消錄用等處理。其中,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五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錄用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公務員錄用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7日發布的《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人錄發〔1994〕1號)和1996年9月10日發布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人發〔1996〕84號)同時廢止。
公務員考試體檢標準
?
?
各市、縣(市、區)人事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衛生局,省級各單位:
?
現將人事部、衛生部《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1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在錄用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體檢時一并遵照執行。
?
一、各級人事、衛生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體檢工作的組織領導,認真貫徹公開平等、實事求是的原則,高度重視公務員錄用體檢工作。要加強對公務員錄用體檢工作相關人員的培訓,盡快熟悉和準確掌握體檢標準。認真做好《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宣傳工作,讓招考單位和廣大報考人員及時了解體檢標準、程序和相關要求。對在體檢工作中因違紀違規、瀆職失職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員,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
二、公務員錄用體檢要在錄用管理機關指定的縣級以上綜合性醫院或設區市的市級體檢中心進行。體檢組織單位和體檢機構要嚴格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規定執行,選派政治素質好、業務水平高的醫務人員從事體檢工作,主檢醫師應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對體檢中遇到的疑難問題要慎重處理,必要時可作進一步檢查和確診。各市應建立由5-7名副主任醫師以上醫學專家組成的專家組,負責對體檢疑難問題進行技術論證并提出處理意見。對涉及報考人員隱私的體檢結果應予嚴格保密。
?
三、招考單位和報考人員對體檢結果有異議,應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體檢組織單位提出復檢要求,體檢組織單位應及時予以復檢。復檢應在錄用管理機關指定的其他縣級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復檢只能進行一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報考人員對能當場告知的檢查結果有異議,如心率、血壓、視力、聽力、身高、體重等,可當場向體檢組織單位申請復查,經同意后即時復查。為切實維護報考人員和招考單位的合法權益,各級人事、紀檢、監察機關在錄用過程中對報考人員體檢結果有疑問的,可以要求報考人員進行復檢。
?
四、《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印發執行后,省人事廳《關于修訂河南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的通知》(豫人公〔2001〕26號)、《關于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豫人公〔2004〕17號)即予廢止。公安、司法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標準仍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人發〔2001〕74號)、司法部《司法行政機關錄用監獄勞教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司辦通〔2003〕第30號)規定執行,其復檢程序和要求均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
各地、各部門在公務員錄用體檢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向省人事廳反饋。
河南省衛生廳
二○○五年三月八日
?
國人部發〔2005〕1號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衛生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
?
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建立以來,錄用主管機關會同衛生行政部門普遍制定下發了公務員錄用體檢辦法和標準,這些辦法和標準對選拔高素質的公務員發揮了重要作用。人事部、衛生部在總結各地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機關工作的需要,堅持尊重科學的原則,在充分調查研究并廣泛聽取醫學專家、法律專家、從事錄用工作人員等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本著以人為本的理念,制定了《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現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在錄用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體檢時,參照執行。
?
公務員錄用體檢要在錄用主管機關指定的縣級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醫院要切實負起責任,選拔業務精湛、作風過硬的醫務人員從事體檢工作。主檢醫師應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負責體檢的醫務人員要堅持原則,嚴格執行體檢標準。主檢醫生要根據體檢情況作出體檢結論。體檢醫院要加蓋公章。
?
在體檢中遇到疑難問題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和承擔體檢工作的醫院要妥善處理。對于難以確診的疾病,醫院可組織專家做進一步的檢查。用人單位和考生對體檢結論有疑問時,允許提出復檢要求。復檢要求應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提出。復檢只能進行一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
?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要高度重視公務員錄用體檢工作,錄用主管機關和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體檢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加強對相關人員的培訓工作。用人單位和體檢醫院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體檢工作,并對考生的體檢結果保密。對于體檢中違反操作規程、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瀆職失職,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參加體檢的考生應當如實填寫相關信息并回答有關詢問。對于弄虛作假,或者隱瞞真實情況,致使體檢結果失實的考生,不予錄用或取消錄用。
?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職位的體檢項目和標準,由錄用主管機關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另行規定或批準。
?
附1: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
?
附2:公務員錄用體檢表
二OO五年一月十七日
?
第一條??風濕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臟病、克山病等器質性心臟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臟病不需手術者或經手術治愈者,合格。
?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排除心臟病理性改變,合格:
?
(一)心臟聽診有生理性雜音;
?
(二)每分鐘少于6次的偶發期前收縮(有心肌炎史者從嚴掌握);
?
(三)心率每分鐘5O-60次或100-110次;
?
(四)心電圖有異常的其他情況。
?
第二條??血壓在下列范圍內,合格:?
?
收縮壓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
舒張壓60mmHg-90mmHg?(8.00-12.00Kpa)。
?
第三條??血液病,不合格。單純性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
第四條??結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況合格:
?
(一)原發性肺結核、繼發性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臨床治愈后穩定1年無變化者;
?
(二)肺外結核病: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淋巴結核等,臨床治愈后2年無復發,經專科醫院檢查無變化者。
?
第五條??慢性支氣管炎伴阻塞性肺氣腫、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不合格。
?
第六條??嚴重慢性胃、腸疾病,不合格。胃潰瘍或十二指腸潰瘍已愈合,1年內無出血史,1年以上無癥狀者,合格;胃次全切除術后無嚴重并發癥者,合格。
?
第七條??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攜帶者,經檢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
第八條??各種惡性腫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
第九條??急慢性腎炎、慢性腎盂腎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不合格。
?
第十條??糖尿病、尿崩癥、肢端肥大癥等內分泌系統疾病,不合格。甲狀腺功能亢進治愈后1年無癥狀和體征者,合格。
?
第十一條??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癥、嚴重的神經官能癥(經常頭痛頭暈、失眠、記憶力明顯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者,不合格。
?
第十二條??紅斑狼瘡、皮肌炎和/或多發性肌炎、硬皮病、結節性多動脈炎、類風濕性關節炎等各種彌漫性結締組織疾病,大動脈炎,不合格。
?
第十三條??晚期血吸蟲病,晚期血絲蟲病兼有橡皮腫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
第十四條??顱骨缺損、顱內異物存留、顱腦畸形、腦外傷后綜合征,不合格。
?
第十五條??嚴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
第十六條??三度單純性甲狀腺腫,不合格。
?
第十七條??有梗阻的膽結石或泌尿系結石,不合格。
?
第十八條??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尖銳濕疣、生殖器皰疹,艾滋病,不合格。
?
第十九條??雙眼矯正視力均低于0.8(標準對數視力4.9)或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不合格。
?
第二十條??雙耳均有聽力障礙,在佩戴助聽器情?況下,雙耳在3米以內耳語仍聽不見者,不合格。
?
第二十一條??未納入體檢標準,影響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嚴重疾病,不合格。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2010年錄用機關工作人員專業科目考試和面試的公告
?
根據中組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2010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的有關規定,現將我社錄用機關工作人員專業科目考試和面試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專業科目考試和面試時間、地點
專業科目考試時間:2010年3月3日
專業科目考試地點:供銷總社機關辦公樓三樓會議室(北京市西城區民族文化宮東復興門內大街45號)
面試時間:2010年3月5日
面試地點:石化賓館(北京市西城區民族文化宮北)。
二、報到時間及攜帶材料
請進入專業科目考試和面試的考生于3月2日下午3點至5點攜帶本人身份證、準考證、學歷學位證、學生證或工作證原件到供銷總社機關辦公樓322房間報到。
三、專業科目考試的補充通知
根據職位的要求,我社決定在專業科目考試中對國際合作部外經處副主任科員和棉麻局綜合業務處綜合工作科員兩個職位增加口語水平測試,請有關考生做好準備。
四、考察(體檢)的人數
考察(體檢)的人數與錄用計劃人數的比例為1
《安徽省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試行)》2月21日出爐
?
報考資格不得胡亂“設卡”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