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獎勵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公務員管理規(guī)定,依據公務員的現實表現,對公務員實施的獎勵。
獎勵原則:
1、公平合理、獎勵得當原則:是指在一個單位內,或一個可以比較的范圍內,獎勵標準要一致,不能因人的家庭背景、地位以及與領導者關系等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2、獎勵及時、注重實效的原則:獎勵要注重實效,就是要求重視獎勵的社會效果,獎勵要達到表彰先進,調動公務員的積極性,引導廣大公務員積極向上的目的。不能搞形式主義,為獎勵而獎勵。
3、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在對公務員實施獎懲時,必須兼顧到人們的物質需要和精神需要,要把二者有機地結合起來。二、公務員獎勵條件
1、忠于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
2、遵守紀律,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起模范作用的;
3、在工作中有發(fā)明創(chuàng)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國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4、愛護公共財產,節(jié)約國家資財有突出成績的;
5、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或減少損失的;
6、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huán)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的;
7、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有功績的;
8、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的;
9、有其他功績的。
三、公務員獎勵方式和種類:
1、精神獎勵:給予公務員榮譽方面的獎勵,通過滿足公務員精神需求的方式來調動公務員積極性的一種手段。包括嘉獎、記功、頒發(fā)獎章、授予榮譽稱號、口頭表揚等多種形式。
2、物質獎勵:給予公務員的物質方面的鼓勵,如發(fā)獎金、獎品、晉升工資等。對公務員的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四、獎勵程序
1、獎勵提出:當公務員達到受獎條件時,實施對公務員的獎勵,一般由受獎人所在單位,通過平時對公務員所做的考核,采取走群眾路線,民主集中制的方法,提出受獎人名單。必要時上級機關也可直接提出要獎勵的對象。
2、獎勵申報與審批:獎勵申報工作由受獎人所在單位認真查核,整理成書面材料,充分聽取群眾意見,如實填寫獎勵審批表,寫出請示報告,并以所在單位名義簽署授予何種獎勵和獎勵理由,再向規(guī)定的審批機關申報。申報時,附上受獎人的考核成績和事跡,有關證明和群眾座談記錄等。授予審批權的承辦單位應及時作出審核,經會議討論研究后做出審批決定。
3、獎勵公布與表彰:公務員獎勵申報材料,一經主管審批機關批準,就可以通知受獎者本人,并在一定會議上或利用某種宣傳形式予以公布。同時,授獎機關要為受獎者頒發(fā)獎勵證書或獎章,也可同時發(fā)獎品、獎金或晉升工資等。
4、獎勵材料歸檔:凡有關對公務員進行獎勵的決定以及各種主要附件,均應存入本人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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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務員的獎勵制度
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暫行規(guī)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升降工作,保證公正合理地任用國家公務員,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升降工作,必須貫徹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yè)化的方針,堅持德才兼?zhèn)洌罕姽J,注重實績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
第三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及駐外全權大使以外的國家公務員。
第二章晉職
第四條晉升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應在國家規(guī)定的職務名稱序列和職數限額內進行。
第五條晉升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應逐級晉升。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又特別突出的,可以越一級晉升領導職務。
第六條晉升職務的國家公務員,必須能堅定地貫徹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有較強的事業(yè)心和責任感,努力為人民服務,工作實績突出;能廉潔奉公,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團結共事;具有擬任職務所需要的文化專業(yè)知識和工作能力。晉升領導職務的,還必須具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理論政策水平和組織領導能力,并符合領導集體在年齡結構等方面的要求。
第七條晉升職務的國家公務員,除符合第六條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在近兩年年度考核中定為優(yōu)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為稱職以上。
(二)晉升科、處、司(廳)級正職,應分別任下一級職務兩年以上;晉升科、處、司(廳)、部級副職和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職務,應分別任下一級職務三年以上;晉升助理調研員、調研員職務,應分別任下一級職務四年以上;晉升助理巡視員、巡視員職務,應分別任下一級職務五年以上。
(三)晉升處級副職以上領導職務,一般應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的基層工作經歷;晉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副職和國務院各工作部門司級副職,應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四)晉升科級正副職和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職務,應具有高中、中專以上文化程度;晉升處、司(廳)級正副職和助理調研員、調研員、助理巡視員、巡視員職務,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晉升部級副職,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體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符合任職回避規(guī)定。
(七)按照管理權限由有關機關根據具體職位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對少數因工作特別需要,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的,可適當放寬本條(二)、(三)及(四)項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
第八條晉升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按下列基本程序進行:
(一)公布職位空缺、任職條件,采取領導和群眾相結合的辦法,推薦預選對象。
(二)按照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條件,對預選對象進行資格審查,產生考察對象。考察對象人選數一般應多于職位空缺數。
(三)在年度考核的基礎上對考察對象進行全面考察,擇優(yōu)提出擬晉升人選。在考察中應堅持群眾路線,充分發(fā)揚民主。根據需要,采取個別談話、民主評議或民意測驗、專項調查、實地考察、同考察對象面談、面試答辯等方法,廣泛了解情況,并進行綜合分析,形成詳實的考察材料。
(四)按照管理權限由有關機關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并依法任命。
對晉升領導職務的,還應嚴格按照有關選拔任用領導人員的程序規(guī)定進行。
第九條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應當進行任職培訓。
第十條國家公務員職務晉升,其級別低于新任職務對應的最低級別的,應同時升至新任職務對應的最低級別。
第十一條晉升國家公務員的級別,按照管理權限,由決定其職務任免的機關批準。
第三章降職
第十二條擔任科員以上職務的國家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或者不勝任現職又不宜轉任同級其他職務的,應予降職。
第十三條降低國家公務員職務,一般每次只降低一級職務。
第十四條降低國家公務員職務,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所在單位提出降職安排意見。
? ?? ?(二)對降職事由進行審核并聽取擬降職人的意見。
(三)按照管理權限由有關機關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并依法任免。
? ?? ?第十五條國家公務員被降職的,其級別超過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的,應同時降至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
第十六條國家公 務員對降職決定不服,可按有關規(guī)定,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被降職的國家公務員,如在新的職位上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確實突出,經全面考察,可不受任職年限的限制,重新晉升其職務和級別。
第四章紀律與監(jiān)督
第十八條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升降,必須嚴格執(zhí)行本規(guī)定,并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準超職數和突擊晉升國家公務員職務。
(二)不準隨意放寬或改變國家公務員職務晉升的條件,搞遷就照顧。
(三)不準違反規(guī)定程序,個人決定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升降。
(四)不準要求晉升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的職務,或者要求晉升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的職務。
(五)不準封官許愿,打擊報復,營私舞弊。
(六)不準有其他有礙職務升降工作公正合理進行的行為。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qū)政府工作部門內的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工作的監(jiān)督與綜合管理。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應掌握本級政府各工作部門職位設置和人員配備情況及本規(guī)定的實施情況,進行業(yè)務指導,受理對職務升降工作的舉報、申訴等事宜。
第二十一條對晉升為國務院各工作部門司級職務,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處級職務,自治州、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科級職務的和由上述職務降職的,應按管理權限報有關部門備案,一個月內不提出異議的,方可宣布任免決定。其中對越級和放寬資格條件等晉升的,須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門,對不按編制職數、職位要求及規(guī)定資格條件晉升國家公務員職務的,應宣布無效;對不按規(guī)定程序晉升或降低國家公務員職務的,應責令其按照規(guī)定程序重新辦理或補辦有關手續(xù);對違反本規(guī)定進行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造成不良后果的,應視情節(jié)輕重,對主要或直接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guī)定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公務員錄用工作,保證新錄用公務員的基本素質,根據公務員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各級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
第三條? 錄用公務員,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按照德才兼?zhèn)涞臉藴剩扇】荚嚺c考察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第四條? 錄用公務員,必須在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內,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 錄用公務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fā)布招考公告;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考試;
(四)考察與體檢;
(五)公示、審批或備案。
必要時,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對上述程序進行調整。
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簡化程序。
第六條? 民族自治地方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當采取措施,便利公民報考。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八條?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擬定公務員錄用法規(guī);
(二)制定公務員錄用的規(guī)章、政策;
(三)指導和監(jiān)督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工作。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
第九條? 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貫徹國家有關公務員錄用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
(二)根據公務員法和本規(guī)定,制定本轄區(qū)內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
(三)負責組織本轄區(qū)內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
(四)指導和監(jiān)督設區(qū)的市級以下各級機關公務員錄用工作;
(五)承辦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委托的公務員錄用有關工作。
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本轄區(qū)內公務員的錄用。
第十條? 設區(qū)的市級以下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負責本轄區(qū)內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
第十一條? 招錄機關按照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要求,承擔本機關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 錄用計劃與招考公告
第十二條? 招錄機關根據職位空缺情況和職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職位、名額和報考資格條件,擬定錄用計劃。
第十三條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錄用計劃,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
省級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錄用計劃,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設區(qū)的市級以下機關錄用計劃的申報程序和審批權限,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
第十四條? 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經授權組織本轄區(qū)公務員錄用時,其招考工作方案應當報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五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會發(fā)布。招考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錄機關、招考職位、名額和報考資格條件;
(二)報名方式方法、時間和地點;
(三)報考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
(四)考試科目、時間和地點;
(五)其他須知事項。
第四章 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十六條? 報考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齡為十八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二)、(七)項所列條件,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調整。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不得設置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
第十七條 下列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條? 報考者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職位。
第十九條? 報考者應當向招錄機關提交報考申請材料,報考者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
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資格條件對報考申請進行審查,在規(guī)定時間內確認報考者是否具有報考資格。
第五章 考 試
第二十條? 公務員錄用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根據公務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職位類別分別設置。
第二十一條 筆試包括公共科目和專業(yè)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確定。專業(yè)科目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需要設置。
第二十二條? 筆試結束后,招錄機關按照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根據筆試成績由高到低確定面試人選。
面試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也可以委托招錄機關或授權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面試的內容和方法,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
面試應當組成面試考官小組。面試考官小組由具有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組成。面試考官資格的認定與管理,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三條? 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其他測評辦法。
第六章??? 考察與體檢
第二十四條? 招錄機關按照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根據報考者的考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確定考察人選,并對其進行報考資格復審和考察。
第二十五條? 報考資格復審主要核實報考者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報考資格條件,確認其報名時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實、準確。
第二十六條? 考察內容主要包括報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況。
考察應當組成考察組,考察組由兩人以上組成。考察組應當廣泛聽取意見,做到全面、客觀、公正,并據實寫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條? 體檢工作由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招錄機關實施。
體檢的項目和標準依照國家統一規(guī)定執(zhí)行。
體檢應當在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醫(yī)療機構進行。體檢完畢,主檢醫(yī)生應當審核體檢結果并簽名,醫(yī)療機構加蓋公章。
招錄機關或者報考者對體檢結果有疑問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提出復檢。必要時,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要求體檢對象復檢。
第七章 公示、審批或備案
第二十八條? 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者的考試成績、考察情況和體檢結果,擇優(yōu)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向社會公示。
公示時間為七天。公示內容包括招錄機關名稱、擬錄用人員姓名、性別、準考證號、畢業(yè)院校或者工作單位、監(jiān)督電話以及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錄用的,按照規(guī)定程序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xù);對有嚴重問題并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待查實并做出結論后再決定是否錄用。
第二十九條?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擬錄用人員名單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招錄機關擬錄用人員名單報省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內,由招錄機關對新錄用的公務員進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訓。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試用期不合格的,取消錄用。中央機關取消錄用的,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機關取消錄用的審批權限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
第八章? 紀律與監(jiān)督
第三十一條? 公務員錄用工作要接受監(jiān)督。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當及時受理舉報,并按管理權限處理。
第三十二條? 從事錄用工作的人員凡有公務員法第七十條所列情形的,應當實行回避。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視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錄用工作崗位或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和職位要求進行錄用的;
(二)不按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和程序錄用的;
(三)未經授權,擅自出臺、變更錄用政策,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錄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jié)嚴重的。
第三十四條 從事錄用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錄用工作崗位或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試題和其他考錄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偽造考試成績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關資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協助報考者考試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職,導致招考工作重新進行的;
(五)違反錄用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錄用紀律的報考者,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取消考試、考察和體檢資格,不予錄用或取消錄用等處理。其中,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五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錄用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 公務員錄用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條? 本規(guī)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7日發(fā)布的《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guī)定》(人錄發(fā)〔1994〕1號)和1996年9月10日發(fā)布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人發(fā)〔1996〕84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4號
《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已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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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長??? 尹蔚民
二
江西省國家公務員錄用考核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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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省國家公務員錄用考核工作,選拔德才兼?zhèn)涞膰夜珓諉T,根據《江西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全省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及其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工作。
第三條 錄用考核必須貫徹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堅持德才兼?zhèn)涞臉藴省?br />
第四條 錄用考核的對象,是考試、體檢合格的報考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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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組織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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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省級國家行政機關的錄用考核工作在省人事廳指導下,委托用人部門成立考核領導小組組織實施;地(市)級國家行政機關的錄用考核工作由地(市)政府人事部門會同用人部門成立考核領導小組組織實施;縣(市、區(qū))以下國家行政機關的錄用考核工作由縣(市、區(qū))政府人事部門組成考核領導小組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 考核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錄用考核實施方案;
(二)組織、指導錄用考核工作;
(三)確定考核合格人選并提出擬錄用意見;
(四)對考核不合格者,提出意見并報地(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門審核;
(五)處理錄用考核的其它問題。
第七條 考核領導小組下設若干考核小組,每組2-3人組成,承擔具體考核工作。其人選由考核領導小組統一抽調。考核小組成員的資格條件是:
(一)政治立場堅定,敢于堅持原則;
(二)作風正派,處事客觀公正,責任心強;
(三)熟悉人事考核工作,有較豐富的經驗;
(四)與被考核者沒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六十一條所列的親屬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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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考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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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考核內容分為德、能、勤、績四個方面,具體為:
(一)是否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在重大政治問題上是否與黨中央保持一致;
(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和生活作風是否正派;
(三)遵紀守法、廉潔奉公、遵守職業(yè)道德和社會公德的情況;
(四)工作態(tài)度、工作質量、工作效率和工作實績;
(五)組織管理能力和工作業(yè)務水平;
(六)有無經濟問題及其它違法違紀問題;
(七)是否符合報考條件;
(八)有無《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guī)定的需要回避的情況;
(九)用人部門需要考核的其它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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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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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實施考核前,考核領導小組統一培訓各考核小組成員,使其明確錄用考核指導思想,熟悉考核內容及有關要求,掌握考核方法。
第十條 考核工作采取組織與群眾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在考核中既要向被考核者所在單位組織了解情況,又要向被考核者所在地有關部門了解情況;既要向被考核者的領導了解情況,又要向被考核者的同級和下級了解情況,以保證考核工作的客觀、準確、全面、公正。
第十一條 考核的程序:
(一)考核小組應與被考核者本人談話,了解被考核者的基本情況和工作情況,為進一步考核收集資料。
(二)到被考核者單位或地方考核,可采取領導評價、查閱檔案、個別談話等形式,逐項評定并記錄。
(三)考核小組整理考核情況并提出考核結果報考核領導小組審核。
(四)考核領導小組簽署意見并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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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考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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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考核分合格與不合格。
第十三條 在考核中,發(fā)現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即為不合格:
(一)不能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在重大政治問題上不能與黨中央保持一致;
(二)思想作風和生活作風有嚴重問題;
(三)有犯罪前科和嚴重違法亂紀問題;
(四)參與犯罪活動或有嚴重政治、經濟及其它問題,正在受審查尚無定論;
(五)組織紀律渙散,經常遲到早退、無故曠工、私自外出,不堅持工作崗位者;
(六)不符合報考范圍和資格條件;
(七)因其它問題不宜進入國家公務員隊伍者。
第十四條 對直接從大中專院校應屆畢業(yè)生中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在實績方面可著重考核其參加社會實踐和社會工作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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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考核結果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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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考核結束后,考核結論應寫入《江西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審批表》內,由考核領導小組負責人簽字或考核單位蓋章,連同考生檔案等材料一并報地(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經審批錄用的考生,其考核結論存入個人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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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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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