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是國家公務員的一項權利。國家公務員要求離開國家行政機關,不再擔任國家公務員職務,可以向任免機關申請辭職。?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職:?
●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上任職以及調離上述職位不滿解密期的;?
●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正在接受審查的;?
●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
國家公務員辭職的程序:?
●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辭職申請,并填寫《國家公務員辭職申請表》;?
●所在單位提出意見,按照管理權限報任免機關;?
●任免機關人事部門審核;?
●任免機關審批,并將審批決定書面通知呈報單位及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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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務員辭職的有關規定
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基本原則
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基本原則是整個制度的總體精神和總的要求。?
一、競爭原則:競爭在國家公務員制度中是公開、平等的。所有考試、考核、錄用等程序都是公開進行的,并且所有參加報考的人員不受性別、家庭出身、民族、宗教等限制,并逐步打破地域、身份的限制。任何人都可以通過競爭進入到公務員隊伍中來。?
二、功績原則:功績是國家公務員在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中的工作實績。公務員的職務升降、考核、任免、獎勵等,都以其在工作中的功績為主要依據。?
三、法制原則:法制原則就是制定法律規范依照法規對國家公務員進行管理,國家公務員依照法律、法規行政,并受法律保護。有關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任免、升降等都必須按照國家公務員法律規定。?
四、黨管干部原則:黨管干部原則是社會主義國家人事制度堅持的根本原則,建立國家公務員制度不是削弱黨對干部的領導,而是加強和完善黨對政府機關工作人員管理工作的領導。通過把黨的組織路線、方針、政策按一定程序轉化為行政機關人事管理的法規,依此對政府機關工作人員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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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的任職原則及程序
公務員的任職是指有任免權的機關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和任職條件,通過法定的程序,任用公務員擔任某一職務。它包括經過考試錄用、已取得公務員資格的公務員的任用,也包括在職公務員在部門內或跨部門的升任、降任和平級轉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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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公務員任職遵循以下原則:
??? (一)合法原則
??? 國家公務員是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執行國家公務員的人員。因而公務員的任職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程序辦理,認真履行各種手續,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效力。
??? (二)因事擇人原則
??? 國家行政機關根據職位的要求來選擇任職人員。它以職缺為依據,根據該職位工作的特點、難易程度、責任大小,選擇具有一定資格、能力和水平的人擔任一定的職務,以保證任職工作的科學性與正確性。
??? (三)量才適用原則
??? 對于一般行政管理人員,由于他們的工作在各部門具有普遍性,工作范圍雖廣,工作項目雖多,但處理工作所需的學識、經驗以及方法上都大致相同,因此在任職的范圍上可以適當放寬。對于一般專業人員,由于他們的工作分工已趨明確,對公務員的學識、經驗以及工作方法方面已有專門化的要求,因此在對這些人員任職時,就要注重他們個人的專長是否和擬任職務所需的專業對口,盡量做到人與事的結合。對于特殊專業人員和技術人員,則因他們工作的高度專業化,且這些人員的來源也往往具有特定的途徑,因此在任職的范圍上宜嚴格限制。
??? (四)注重整體效能原則
??? 任用公務員時,一個部門成員的群體結構非常重要,只有在專業結構、年齡結構、智能結構、氣質結構、性格結構、性別結構等方面合理搭配,才能充分發揮整體的效能。
??? 我國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任職:
??? 1.新錄用人員試用期滿合格的;
??? 2.從其他機關及企事業單位調入國家行政機關任職的;
??? 3.轉換職位任職的;
??? 4.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
??? 5.因其他原因職務發生變化的。
??? 在我國,任用公務員時,一般遵循下列程序:
??? (一)提名
??? 通過行政領導提名,黨組織推薦、群眾民主推薦、個人自薦等方式提出擬任職人員名單。為了充分體現量才適用,舉賢薦能的原則,搞好任職的提名工作,主管人事的部門以及各級領導應當特別注意在平時的工作中全面地考察每一位公務員,對他們的工作成績、能力以及素質等做到心中有數,并且掌握各級公務員的后備力量、儲備狀況,做到有計劃地提升。
??? (二)考察
??? 人事部門對被提名的擬任職人員的任職資格、條件、能力和表現等進行全面考核。必要時,還可以進行測驗或考試。對擬任領導職務的,還應廣泛征求群眾意見,必要時可以進行民主評議或民意測驗。
??? (三)呈送
??? 人事部門對擬任職公務員在全面考察的基礎上,整理出客觀、公正、全面、詳實的考核材料,并填定《國家公務員職務任用審批表》一并報送任免機關。
??? (四)審批
??? 任免機關根據公務員管理權限和上報材料,集體討論,作出任職決定。按規定需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和備案的,還要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備案。
??? (五)任命
??? 由任命機關發布任職決定,委任領導職務的,要頒發任命書,并通知任職人員到職。
??? (六)公務員任職的各項程序完成后,要對有關材料進行整理歸檔。
??? 為了保證公務員能夠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做好本職工作,同時防止企事業單位利用國家行政權力從事各種營利活動,防止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獲取非法收入,從而保持公務員的廉潔,國家公務員管理機構對公務員的任職,提出了一些必要的限制條件,具體如下:
??? (一)國家公務員原則上一人一職,工作需要特殊情況下的兼職,必須對擬兼職人員的本職工作和兼職工作的工作量,及本人的工作能力進行綜合分析,經審核確定能夠勝任,并按法定程序由任免機關批準,方可在國家行政機關內兼任一個實職,但國家公務員不得在企業和營利性事業單位兼任職務。
??? (二)為保證國家公務員隊伍的年齡梯度結構,國家擬規定擔任不同職務的國家公務員的最高任職年齡。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達到最高任職年齡時,任免機關應免去其所擔任的領導職務,任命非領導職務或交流到其他機關和企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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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旨在學習和借鑒國外現代行政管理的先進經驗,培養造就精通行政管理科學的業務骨干,為國家經濟建設和行政體制改革服務。
第三條 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應堅持按需派遣、擇優選派、學用一致、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應逐步承擔起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職能。
第二章 培訓對象與選派
第五條 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對象為在職的各級國家公務員骨干。
第六條 參加出國培訓的國家公務員應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豐富的工作經驗,較高的文化水平以及良好的身體素質。
第七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和出國培訓對象德、能、勤、績的考核結果,必要時通過外語考試和專業考核,擇優選派出國培訓、進修人員。
第三章 培訓內容與方式
第八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應根據各級政府業務部門的實際需要,確定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內容。
第九條 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方式主要分為短期培訓和長期進修兩種。短期出國培訓為專項課題培訓;長期出國進修為系統的業務知識培訓。
第四章 培訓管理
第十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對國家公務員的出國培訓工作要統一規劃,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和出國培訓計劃;總結交流經驗,推廣出國培訓成果。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應有計劃地組織本級政府各部門的公務員出國培訓,加強出國培訓工作的管理,建立科學、合理的管理程序,包括確定培訓目標,選擇合適的國外培訓機構,重視出國前培訓和在國外培訓期間的管理以及組織好回國后總結匯報和培訓成果評價、培訓效益追蹤等項工作。
第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派出單位應根據需要對國家公務員在國外培訓的成績和表現以及回國后的應用效果,進行必要的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其任職和培養使用的依據之一。
第五章 培訓經費
第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的經費以國家財政撥款為主,爭取國外資助和其他資金來源為輔。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財政要根據需要,列支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經費。同時,各級政府人事部門也應建立或健全公務員出國培訓基金或通過建立非盈利性、非官方的基金會籌集必要的出國培訓經費。
第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期間的有關費用以及國內的工資、福利待遇和職級晉升等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組織管理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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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合理確定新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職務、級別,規范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工作,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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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新錄用國家公務員,在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后,應及時予以任命職務,確定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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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予以任職定級的新錄用國家公務員,必須能堅定地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作風正派;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能夠較好完成工作任務,具有擬任職務所需要的業務知識和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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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任命、確定新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職務、級別,應在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范圍、職數限額和職務對應的級別內進行。
第五條對錄用時已明確報考職位的新錄用國家公務員,按報考職位和德才表現任命職務,根據本人的學歷、資歷條件,確定級別。
對錄用時未明確報考職位的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一般按以下規定任命職務,確定級別。
(一)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人員:
高中和中專畢業生,可任命為辦事員,定為十五級。
大學專科畢業生,可任命為科員,定為十四級。
大學本科畢業生,獲得第二學士學位的大學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可任命為科員,定為十三級。
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可任命為副主任科員,定為十二級。
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可任命為主任科員,定為十一級。
(二)新錄用的具有一定工作經驗的人員,根據本人德才表現、學歷、工作經歷和原任職務,比照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任命職務、確定級別。
市(地)級以下行政機關錄用的博士學位和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如不能按上述第(一)、(二)項規定任命職務,可以在第(一)、(二)項規定的基礎上低一級任命職務,并比照上述第(一)、(二)項規定確定其級別。
第六條、任命、確定新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職務、級別,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人對在試用期間的德、能、勤、績情況作出總結。
(二)所在單位對其試用情況進行全面考核、提出評鑒意見和擬任職、定級意見。
(三)任免機關人呈部門審核。
(四)任免機關審批。
第七條按國家規定下基層鍛煉和由于組織原因未能按期任職定級的新錄用國家公務員,其任職定級時間從試用期滿時算起。
第八條新錄用國家公務員試用期滿經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任職定級,按有關規定取消錄用資格。
第九條新錄用國家公務員在國家行政機關的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
第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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